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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创业扶持优惠政策_新乡创业优惠政策

  • 更新时间:2018-01-22 浏览量:1393次
  •  2017新乡扶持大学生创业:最高给予15万资金支持
      新乡市劳动就业局党总支书记王立奎告诉记者,新乡市出台的政策规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视情况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乃至15万元的资金扶持。
      为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当年初次创业,凡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以上,给予5000元创业(开业)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
      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经济,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该局就业服务科科长王华说,根据扶持政策,政府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最高补贴469.90元。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微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与此同时,新乡市对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也有鼓励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高每人每月补贴373.04元,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此外,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贷款10万元,由财政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为给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生活补贴,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将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2017河南省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10号)
      具体内容: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2017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1、 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2、 创业补助。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补助每人5000元。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3、 创业培训。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4、 创业项目库。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5、 创业孵化园。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6、 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7、 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8、 小额担保贷款。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国家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50%。(豫劳社就业【2009】17号)
      9、 免行政事业型收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豫人社就业【2010】4号)
      10、 税收优惠。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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